DB真人,db旗舰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记者问(1)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以来,积极探索与投资者直接交流的方式与渠道,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投资者的心声和建议,持续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在对意见建议梳理和研究后,近日就投资者关心和关注的一些热点话题,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国证券市场近些年的改革发展成绩巨大,国际上都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国内投资者却没有得到很满意的回报,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近两年都反映赔了钱,这是不是属实,问题的根本性原因何在?
答:我国股市近几年的波动幅度确实很大,大涨之后又大落,就最近两年来看,由于持续下跌,投资者亏损面较大,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普遍没有赚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最根本性的原因是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还不够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不强,市场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目前市场各方密切关注的发行体制改革、上市公司分红和退市制度的完善,以及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都非常关键。市场存在的“新股热”、新股发行“三高”、“恶炒ST股”、“恶炒小盘股”等现象都与上述制度安排和监管操作方面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此,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记者:近期证监会一直在倡导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包括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等等,请问有何考虑?与当前的市场环境有什么关系?
答: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参与,离不开良好的投资理念。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当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理性的投资观念和行为,还没有引起广大投资者的足够重视。比如有的投资者不认真研读招股说明书、公司基本面等信息,盲目热衷于“打新”“炒新”,结果遭受很大损失。据上交所2010年以来的统计显示,沪市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逐年减小,新股上市后短期内股价跌幅超过大盘。新股上市后30个交易日至70个交易日期间,剔除上证综指涨跌幅影响,股价较首日收盘价的跌幅从6.51%扩大至10.65%。在参与买入的账户中,99.7%是个人账户,且首日买入者多为博取短期收益,这种“追涨”行为加剧了新股炒作,尤其在个股大幅上涨后,追高买入的账户中高达94.7%的亏损。
深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了同样的结果。新股上市首日买入者主要是个人,10个交易日后超过六成亏损。以创业板为例,2009年10月底至2011年10月底,上市首日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高达95.06%,其中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22.77%,10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62.48%;首日买入的个人投资者10个交易日后亏损比例为64.25%,其中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64.62%,10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63.63%。从这些数字看到,大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市场快速发展的局面,我们深切感受到,如果广大投资者能够认真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潜心寻找具有发展潜力的股票,不盲目追新、跟风、炒作概念,股市结构就会好转,市场秩序就会好转,投资价值就会提升,就会让参与市场的各方共同获益。因此,培育健康成熟的投资文化,是当前服务投资者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方面根本改变了,才能真正建立起具有吸引力的、功能完善的市场,增强各方参与者的信心,才能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记者:前一段时间,证监会的负责同志劝说性地建议低收入者不宜投资股市,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大众投资者的歧视,是不是限制了普通人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另外,理性投资和蓝筹股有什么关系,是否只有买蓝筹股才是理性投资?
答:引导一般投资者主要投资于绩优大盘股,如同我们倡议低收入群体选择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一样,都是我们逐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倡导投资蓝筹股本质上是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目前,股市上的一般投资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充足的时间和经验去分析了解上市公司,而很多小公司、绩差公司信息披露也不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以跟风买进,炒新、炒小、炒差,风险就会很大。据统计,目前,沪深300指数公司占总市值的65%,营业收入占全部的74%,净利润占全部的84%。这些数据表明,蓝筹股就是市场的主体,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实践表明,投资者真正下功夫研究关注具有内在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而且注意不要在高价位买进,比如避免2006至2007年那样的高点,就能够获得相对较好的投资回报。最近,在北京地区个人投资者代表座谈会上,一位具有12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讲述了自己的投资历程,她坚持通过多种渠道研读学习相关知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坚持投资绩优蓝筹股,从7000元起步,获利颇丰。虽然这是个案,但从一个侧面表明,只要投资者回归常态,多学习、多研究、多比较,不盲目、不投机、不炒作,看公司实实在在的内在价值和发展潜力,就有获利的机会。
投资蓝筹股倡导的是一种投资理念,不是简单针对哪一只股票。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很多,蓝筹股的概念、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投资蓝筹股的内涵,面对纷繁多变的市场,需要投资者把握理性、价值投资原则,同时结合市场现状、预期以及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选择。
引导普通投资者投入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产品和领域,没有强制性,是监管部门从警示风险的角度善意地提醒投资者、保护投资者。证监会肩负着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除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
 
记者: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创业板、股指期货都设定了一定的门槛,这是不是意味着要把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
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并非简单地要把哪些投资者挡在外面,而是从保护投资者角度进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更是适应投资者、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既有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主要抓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方面能够确保投资者清楚风险、理性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及市场经营主体给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服务,其根本目的是服务好、保护好投资者。曾经有一位退休老同志对权证了解不多,尽管中介机构做了一些风险揭示工作,但他还是在没了解“行权”等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投资了权证,由于没有及时行权,导致血本无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提醒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大对“卖方”的监督力度,看他们是否做到了解客户,根据情况对客户分类管理,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对于那些为了追求公司利益,诱使客户购买风险高、专业性强、与客户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的做法,监管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已经初步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从市场反映来看,普遍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比较认可,而且效果很好。下一步,债券市场、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都将融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理念,力争在协会、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多方单位的参与下,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
 
记者: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证监会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2010年全部上市公司境内股票融资额9588亿元,分红总额4995亿元,分红占比52%。截止2010年底累计分红总额超过累计融资总额的上市公司有178家,占上市公司数量的8.6%。上市后每年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61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26.4%。上市公司分红意识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逐年增加。但是,整体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约为25%,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至50%之间。二是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股利回报率低。2001年到2011年间A股市场累计完成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为1.72万亿元,而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4.05万亿元,实际现金分红约占融资总额的42.5%,如折算成年化收益率远低于投资者预期。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总体看还不太理想,需要市场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推进。通过营造重视分红、积极分红的市场氛围,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让投资者合理预期、理性选择,进而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分红方面,证监会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2008年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就分红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2011]41号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否充分表达过意见,股东大会是否及如何审议过相关议题,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护等。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公司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沪深两所也出台了细化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也给一些只求获取不顾回报的公司敲响了警钟。
当然,上市公司分红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属于企业的法定自主权,政府机构包括监管部门不能代为决策。企业自身发展有其周期和阶段,处于不同时期的公司对于利润的处理会有所不同,但是上市公司必须对如何回报股东有明确的观念、认识和计划,要充分向市场告知和说明,这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分红高的公司促进其他公司回报股东;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高回报赢得投资者的认可;监管部门大力倡导价值投资,采取措施加强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增强责任感,以稳定、优厚的分红推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使整个市场形成努力回报股东的良好氛围。
 
记者:退市制度和理性投资有怎样的关系?退市将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强制退市,是否会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打水漂?
答:退市制度的研究出台有助于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等正确投资理念的形成。长期以来,有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作业绩差公司和所谓的“壳资源”,究其根源,除了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念头以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业绩差的公司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大量ST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利润操作,规避了现有退市制度。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有投资者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没有退市,投机气氛很难改变。因此,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投资者的信心也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有潜力的上市公司来提振。从长期看,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场吐故纳新的动态平衡,有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退市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理解成为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买单”。在退市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在制度设计层面将考虑保护投资者的机制。目前深交所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采取了六个方面措施,就体现了这种理念。但是,投资者在投资绩差股时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意识,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期盼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
 
记者:倡导理性投资,前提是要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近期,投资者在座谈会上反映,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还有的业绩变脸太快,频繁更正,并提出建立官方、权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建议。
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非常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措施。目前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的同时,也在考虑推动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从服务投资者的角度,对招股说明书等材料进一步解读揭示风险的内容,发挥其专业特长,帮助投资者更加通俗、直观地了解拟发行公司的情况,理性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进一步推动形成长期、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基础。此外,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误导投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复人民网网友两会建言(二)

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杨迪、杨波、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对人民网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回应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退市及分红制度、老三板股票转板、打击非法咨询公司、严管专家荐股获利等13大方面。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回应全文:
 
一、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
问:我是个十年老股民,最近发现有人明目张胆地操纵某只股票,请问我应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有哪些途径?(网友IP:121.14.235.★)
答:目前证监会接受投资者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给证监会直接来信,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邮编100033。来访请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中国证监会来访接待室”。您还可以向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反映,具体途径请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查询。
二是通过投诉电话反映。证监会投诉电话,010-66210166,010-66210182。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请登录证监会网站查询。
 
二、能否严管或取消中央、省市电视台的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   
问:若要避免郑宏中等人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再度发生,能否严管或者干脆取消中央、省市电视台的一切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取消借壳重组等,因为他们是操纵股票价格的土壤。(网友IP:220.166.65.★)
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各级电视台举办证券节目。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目前,全国主要卫星电视证券节目已基本进入正轨,个别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可能还存在某些不规范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证监会与广电部门将继续采取以下严管措施:一是建立电视证券节目的制度规范;二是加强跟踪监控,及时叫停违规电视证券节目;三是严格规范推荐个股行为,从机制上遏制“抢帽子交易”;四是鼓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动合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栏目。此外,我们还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洽商如何配合和相互支持投资者保护工作。
证监会欢迎广大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三、如何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
问1:如何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只有把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审核后分季度集中4次发行上市,这样就可以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网友IP:118.122.176.★)
问2:新股发行价能否定为经审计的原始股东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价提高,则原始股东按提高的比例缩股。在新股发行这个环节,就可以避免原始大股东财富暴增,而是靠以后的公司发展。而且,这才是同股同价,同股同权。想靠套现一夜暴富的公司老板就会止步。财富的实现应该通过业务发展,而不是坑中小散户。(网友IP:123.150.202.★)
答:“三高”实际上是“新股热”现象的必然结果。新股高价造成市场生态恶劣,带来了资源浪费、毒化了社会风气、助长造假和违法违规行为,从最基础的层次上扭曲了市场结构,破坏了市场制度。
针对新股发行体制存在的问题,证监会高度重视,下了很大功夫,下一步拟采取总体考虑,分步推进的改革方案,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逐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对过度炒作新股、导致跟风现象的不良行为,要根据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二是健全股市内在机制,通过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三是推动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新股市场,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四是在发行监管上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透明度。在具体措施上,近期将加大买方和承销商的定价责任,同时,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落实参与各方的责任,对涉嫌“共谋”和操纵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长期看,还将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制环境,加大引入机构投资力度。对于您们所提到的建议,证监会将在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当前,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增强,新股发行市盈率逐渐下降,据上交所统计,近三年的年度首发市盈率均值分别为53倍、59倍、47倍;发行和交易市场之间不再有巨大价差;一级市场整体的认购资金已大规模减少;新股首日破发率逐渐提高,去年平均达到27.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三高”问题已较前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高价发行现象与过多的投资者热衷于“打新”、“炒新”也有很大关系,目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账户中85%的市值在10万元以下,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仅占0.2%,中小散户投资者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希望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能够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理性对待新股投资,对过度炒作新股、干扰市场定价、导致跟风现象等不良行为,证监会密切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打击。
 
四、如何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问1:我国股市运行这么多年,为何一直没有建立和实行真正的退市制度,经常看到爆炒垃圾股的现象?(网友IP:123.235.40.★)
答:退市制度在法律层面早有规定,而且也先后有40多家企业退市,最近一些年来,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千方百计想办法规避退市,例如一次性获得补贴或出售资产收入,改变所谓“三年连续亏损”局面,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面对这样的现象,不仅投资者不满意,监管部门也不满意。
证监会一直在推进此项工作,在推出创业板退市办法后,目前正集中力量研究改进和完善主板退市制度,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起相关各方共同认可的机制和氛围。一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二要进行制度改革,避免停而不退;三是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基础。
退市制度的实施,理论上大家都赞成,一具体到企业、地方和投资者个人,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除了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积极审慎操作,也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大家都知道,要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必须实行退市制度。最近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反复提醒投资者不要听信“题材”、偏听消息炒绩差股,炒小盘股,目的也是在营造有利退市的外部环境。
问2:如果要发行一批新股上市,理应淘汰一批上市公司常年亏损的垃圾股,这样才能保持股市健康的血液循环。(网友IP:123.235.40.★)
答:正如您所说,退市制度是股市的“净化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良好局面,是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实体经济中企业成长的客观规律。顺便说,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倾向,对于改变市场生态,减少“变脸”和“造假”,减少“垃圾股”,也非常关键。  
 
五、业绩好的上市公司怎么也不分红?分红后能不除息吗?
问1:请问证监会有没有监督和约束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希望上市公司不只是来股市圈钱的,他们也应该为股民创造财富?(网友IP:125.39.39.★)
问2:可否出台一些鼓励甚至强制分红的具体措施,让投资者一眼就可以看清楚各个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和一年期存款利率孰高孰低?或者制定强制分红的标准,也就是利润的百分之多少要用于分红。(网友IP:125.39.39.★)
答:证监会有监督和约束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并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也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也逐年增加,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股本约束和投资回报机制还比较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这些都对上市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市场的气氛和投资者的信心。
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及分红多少。因此,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澄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相关立场和态度;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相信这些举措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我们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持续推动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
问3:分红是股市发展之基。但分了红要除权除息,帐户里的钱不增加还减少(因为要扣税),这样的分红达不到鼓励长期资金入市的目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股市状况,只能是非理性的炒作。分红后就不能不除息吗?解决了这个制度性问题,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请郭主席尽快从这方面着手考虑。(网友IP:218.30.10.★)
答:除权除息是合乎逻辑的做法,也是惯例。除权除息所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看好,委托价较除权价高,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价,反之则相反。由此可见,除权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买卖的价格,不会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关于分红扣税问题,证监会也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六、上市公司协会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组织架构如何?跟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有什么关系?
问:我最近得知成立了上市公司协会,他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组织架构如何?跟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又有什么关系?(网友IP:119.84.71.★)
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主体,为维护和遵守资本市场运行规则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成立目的是做上市公司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人。协会以 “服务、自律、规范、提高”为基本职能,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智力服务、传导服务,强化上市公司的自律与规范,进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五级。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下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协会还选举产生了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协会是去行政化的社会中间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不应管或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作用。中国证监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是协会的核心会员。
 
七、能否尽快准备注册制试行过渡?
问:建议尽快准备注册制试行过渡,但要求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都要首先承诺一个必要条件,即如果一旦发现其有虚假报告内容或欺骗的信息属实存在,就必须无条件立即退市,并要赔偿所有股民5-10倍的损失。(网友IP:218.27.135.★)
答: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实质性差别并不大,在那些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得比我们要严得多、细得多。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证监会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均应归位尽责。要把审查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股本和债券市场,逐步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况。
 
八、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
问: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救三板的清欠、股改、重组政策,我们实在等不了了,10年了,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网友IP:61.164.153.★)
答:老三板主要包括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在政策明确后将尽快公布。我们对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采取不回避的态度,而且转板机制也是非常合理的,关键在于要具备条件。
 
九、证监会如何改变股民的“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印象?   
问:从证监会留言板的股民留言情况看,普遍存在股市下跌股民即怪罪证监会不利的现象,证监会如何改变股民的“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印象?从而改变“股市主导者”的形象,树立“监管者”的形象?(网友IP:61.160.226.★)
答:长期以来,我国股市被人们视为“政策市”、“信息市”,究其原因,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结构还不够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不强,市场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股市的涨跌经常与政府出台政策相关联,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形成“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的印象。
事实上,股市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的职责是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除了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证监会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我们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开透明,健全股市内在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近期我们明确了三项工作重点:第一,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坚决打击内幕交易,当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守护人。第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其薄弱环节的能力。实体经济是基础,资本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需要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第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中,场外市场、柜台交易、私募股权等市场的架构设计,要重点考虑知识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特征,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使不同特点的创新型企业都能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以更好地推动科技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限制了小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问:我是个低收入者,有人说我们这一群体不宜投资股市,这是不是和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关?也有人说这实际上限制了普通人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请领导为我具体分析一下。(网友“kitty”IP:58.68.145.★)
答:说低收入和以退休金为生的群体可能不宜投资股市,是从投资者适当性角度出发的一种善意提醒。不提倡不是反对,也不是限制,更不是禁止,希望广大投资者朋友能够理解。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安排,并非简单地把哪些投资者挡在门外,而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更是适应投资者、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有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主要抓手,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状况对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对不同层次、类型的投资者要使用不同的说明方式,表达不同的说明内容,承担不同的说明义务。对于那些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公司利益,诱使客户购买高风险、结构复杂、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的做法,监管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于不适宜投资股票的情况,监管部门有义务提醒、劝告,并非强制性地限制大家的投资行为,归根结底,投资的决策权仍然由投资者自己掌握。投资者要量力而行,谨慎选择投资目标,并对回报有合理预期,不能想一夜暴富、赚快钱。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地丰富投资品种,努力为大家“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
 
十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的处罚能否引入司法程序,同时让受害股民可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
问:我是一个小散户,炒股七八年,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甚至于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刻意隐瞒有效信息,我们小散户深受其害,证监会如何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能否引入司法程序,同时让受害股民可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网友“小散户” IP:117.79.237.★)
答: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目前,证监会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为强化信息披露质量,2011年,证监会又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加大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的同时,证监会还将持续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误导投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尤其是要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和惩戒效应。另外,我们也注意到,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看不懂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有的内容也过于繁杂。我们正在研究督促上市公司提供详简两种财务报告,也提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每股盈利、每股净资产等这些最关键的指标,随时了解市盈率、市净率、股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等动态变化的指标。
投资者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希望及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反映。
另外,证监会系统及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研究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拓展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救济渠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我们也注意到了国外的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有利有弊,如何与中国的实际做法相适应,可能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论证。
 
十二、希望证监会大力打击非法咨询公司、清理网络“荐股”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我们XX有很多这样的投资咨询公司,公司的招牌不是挂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出票率一般般,大多被套,有外人来时不允许谈及股票事宜。他们这样是属于非法咨询公司吗?另外,现在网上的“荐股”贴子泛滥,博客、QQ群、百度贴吧里到处都是,还有电视里的“专家荐股”等等,炒股的人都不知道这些到底可信不可信,但据我所知,大部分人都被骗了。希望证监会大力打击非法咨询公司、清理网络“荐股”贴,整顿电视“荐股”栏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匿名网友 IP:122.227.222.★)
答:您所述公司可能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您可以登录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证监会也可以根据您提供的具体信息帮助查询。
非法证券活动一直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在国务院10个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支持下,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已经形成常规工作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您的希望是对证监会工作的批评,证监会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建设性参与、监督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二是研究切实可行措施,配合有关机关进一步强化网络媒体和手机短信监控净化工作,要切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渠道;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打早打小,打苗头,露头就打,把搞非法证券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的幕后黑手揪出来;四是各方警示教育、风险提示信息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全覆盖,多载体、多形式、更大范围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有效才能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五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要跟上、要补上,对中小散户的服务要引导、要提升,以此来减少非法业务的生存空间。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如应慎重对待“股吧”传闻,“股吧”里无价值的信息多,往往是信息操纵的场所之一,可能诱导散户跟风进入圈套,也可能为的是促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又如,浙江一投资者诉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案,虽然相关人员被判刑,官司打赢了,但是投资者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亦存在过错,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总之,凡是想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最终都会适得其反。
欢迎投资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通过电话、来信或网络等渠道举报违法线索。投资者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工商管理、广播电视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反映。
 
十三、关于专家荐股获利的问题
问:我看到海外的股市节目和文章,涉及到专家荐股的,都会在最后声明,本人是否持有所推荐的这只股票,我们的荐股文章或者节目能否也这么规范一下?(网友“林文龙”IP:59.57.12.★)
答:专家如果在荐股的同时炒股,有违职业操守,即使只对股市制度和政策发表一般性评论,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有的学者专家自己也可能没有意识到,作为投资者和评论家角色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他的言论容易产生误导,对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你说的很对,海外市场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专家发表文章荐股时声明自己是否同时也是该股的投资者。实际上也包括媒体的记者,如果负责股市方面的报道,最好也不参与股票投资,因为媒体记者的文章可能影响公众,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行为。我们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专家,或者两种身份都具备的人士,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最好能让市场、监管机构和媒体了解这种情况,这样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应有的误会。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认真研究当事人声明投资持股情况规范的可操作性,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投资者保护局对网友问题的答复(三)

一、问:去年以来,证监会开始推行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今年4月28日,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请问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做了哪些安排?(网友IP:125.39.39.★)
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各项制度规则制定的核心原则,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得到了充分体现。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核心目的是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具体做出以下安排:首先,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其次,明确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询价对象等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都是直接着力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第三,结合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特点,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兼顾了推动市场不断规范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第四,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准确、深刻地判断发行人的风险。
 
 二、问: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到香港以及海外上市,B股市场逐渐被边缘化,融资功能几近丧失,B股市场前途不明,监管部门能否尽快拿出明确的B股解决方案,切实保护B股投资者的利益?(B股股民 IP:183.60.196.★)
 答:B股是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简称,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推出的一类股票。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都将本着负责任、不回避的态度,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三、问:最近,证监会新批准了不少QFII投资股市,其中很多是国外的养老金计划,而我们不断提倡地方养老金和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但是为什么迟迟没有动作?(网友IP:221.192.149.★)
 答:从境外情况看,养老金是最常见的机构投资者,许多养老金将其资产委托给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其中欧美国家养老金的委托投资比例较高,2010年退休金占美国共同基金资产的40%。这些养老金机构在投资方面有较高的专业运作水平,其避险能力也比较强,是成熟市场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
境外养老金对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也有浓厚兴趣,许多境外养老金已通过QFII制度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一是直接申请QFII资格,目前已有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安大略省教师养老金、加拿大年金计划、家庭医生退休基金、国民年金公团(韩国)、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等6家境外养老金获得QFII资格及7.5亿美元投资额度;二是通过购买QFII发行的投资境内的基金等产品,间接投资我国资本市场。
因此,无论是从养老金的运作需要,还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看,都需要积极培育包括养老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我们正在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当然,养老金入市并不代表百分之百全投股票,不同的组合、不同的基金,投资要求也不相同,投资方向还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在内的债市,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存款、现金等等。
关于引入银行理财产品方面,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关键在于充分揭示风险,并让投资者自行选择判断。
 
 四、问:投资者面临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时,民事赔偿诉讼成本高、费时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证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解决?(网友IP:125.39.39.★)
答:投资者通过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寻求赔偿,不但存在实体法律规范欠缺的问题,也遭遇了诸多诉讼程序方面的障碍。证监会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一方面继续与最高法院密切配合,探索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畅通民事赔偿诉讼渠道。另一方面将以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证券法》进行进一步评估,推动立法部门启动《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按照精细化立法模式,建立健全民事责任追究等制度,增强法律本身的可诉性,充分保障投资者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五、问: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中,我国能否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网友IP:21.67.89.★)
 答: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确实面临着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证监会将从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的目标出发,积极借鉴国外证券侵权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各种诉讼模式,包括集团诉讼在内,学习其中经实践证明有益的做法,探索在证券期货领域建立、试行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断完善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
 
 六、问:目前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少,创新不多,而国外金融产品非常多,证监会在发展多样化投融资工具、丰富金融衍生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方面有什么总体考虑?(网友IP:61.78.90.★)
 答:伴随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资产的快速增长,作为投融资工具和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等在国外成熟市场已经发展了多年。相对而言,我国基础产品市场化程度不高,管制严格,创新不足,风险管理的金融需求不强,产品单调,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相匹配,投资者缺乏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难以直接从国民经济增长中获得资产性收入,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前提下,证监会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逐步研究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同时加快实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积极研究股票、基金相关的新品种,探索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创新。通过一系列工作,证监会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不断丰富市场投融资产品体系,一方面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活动,另一方面,针对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更多的投资渠道。
 
 七、问:历史上国债期货曾经出现严重的问题,为什么恢复国债期货交易?有什么方法能够控制投资风险?(网友IP:59.175.131.★)
答: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险事件是我国在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时期出现的事件,主要是由于当时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起步、国债现货市场不发达、合约设计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造成的。当前,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期货市场的深化发展,我国利率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债现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稳定增长,期货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也更加广泛并趋于理性,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基本成熟。“327”事件时我国国债现券市场的流通规模不过1000亿,而截至2011年底国债现券流通规模达6.4万亿,是当年的64倍。目前,国债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期货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和日趋完善。
针对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的特点和规律,监管部门对国债期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目前,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规则及具体风控措施正在研究论证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仿真交易加以检验和完善。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国债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
 
 八、问:证监会为什么要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它和国外的垃圾债有什么区别?(网友IP:121.14.234.★)
答:国外的垃圾债,也叫高收益债券,并非法定概念或特定的证券品种,而是市场对风险、收益选择的结果。美国是高收益债券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高收益债一般是指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收益率比同期限国债高400-500个基点的信用债券。一般而言,中小微企业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其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可能会较低、支持的利息成本较高,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债的中小微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或是采用了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方式,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债券利息水平未必很高。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较为普遍,迫切需要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针对这种情况,我会立足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作为公司债的一个种类,非上市中小微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目的不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将引入多种增信方式,加强在选择企业、增强信用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投资渠道。
 
 九、问:目前境外ETF产品繁多,证监会在跨境ETF产品推出方面有什么考虑?(网友IP:156.180.58.★)
 答:作为指数化投资的重要载体,ETF已经成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最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是近二十年来国际上发展最快的基金品种。跨境ETF的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境内推出跟踪海外指数的ETF。我们已经对海外跨境ETF的国际经验、模式选择、运作机制、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在QDII框架下推出投资于境外指数、在境内交易所挂牌的的跨境ETF方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证监会近期一直积极推进港股ETF的准备工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二是推动境外跟踪A股指数的ETF发展。目前,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在RQFII框架下推出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A股ETF产品。通过两类跨境ETF的协调发展,完善跨境资本的双向、有序、均衡流动机制,促进A股市场良性发展。
 
 十、问:证监会一直鼓励价值投资,提倡关注蓝筹股,但从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多数蓝筹股股价长期不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和选择蓝筹股?(网友IP:60.16910.★)
 答: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是基于我国股市估值长期偏高,平均市盈率经常达到数十倍,但是现在已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与国际上的主要市场基本相当,具备了长期投资价值,倡导理性投资遇到了比较好的时机。倡导关注蓝筹股本质上是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绩差股不确定性更强,只有经验较丰富的投资者才适合风险较大的投资选择。
 说蓝筹股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主要是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蓝筹股自身特点来说:一是蓝筹公司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用,产品竞争力强,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盈利能力,能较好地抵御周期波动,同时股利政策稳定,股息率较高。二是蓝筹股代表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迁的方向,把握了时代发展的脉搏。如道琼斯工业指数成分股是全球股市历史最悠久的蓝筹股,其指数成分股的结构变化整体反映了美国经济结构的变迁。三是蓝筹公司大市值与大流通盘的特点,使其股票交易相对不易被操控。
 第二,从业绩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4月末,全部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2011年年报,其中,上证180指数成分股2011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和的93.3%和82%。201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33,539.71亿元,净利润14,650.08亿元,分别占全部上市公司总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74.9%和89.2%,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比2010年度增长22.8%和15.0%,不仅其业绩表现高于沪市平均水平,且在2011年度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里,其业绩增速仍高于沪市整体水平。
 第三,从分红情况来看: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中,共有145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其中143家公司支付现金红利,拟派现总额达到4,086.26亿元,占180家成分股2011年净利润总额的28%。其中,2011年派现金额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6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神华,分别占其净利润的34%、35%、35%、35%、23%、40%。稳定的分红提供了类似债券的收益特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为稳定的现金流。
 第四,从公司治理情况来看:以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为例,多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表现较好,而优秀诚信的管理团队,规范的公司运作,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基石。
 另外,根据证监会的监测,今年一季度蓝筹股普遍上涨,非蓝筹股普遍下跌,二者之间的变化相差近12个百分点,说明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回归。
 证监会倡导投资蓝筹股,实际上倡导的是投资理念,不是简单的针对那一只股票。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有很多,蓝筹股的概念、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投资蓝筹股的内涵,面对纷繁多变的市场,需要投资者把握理性、价值投资的原则,同时结合市场现状、预期以及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后选择。
 同时,证监会正在加速推进相关制度建设,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合理、持续的分红机制,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步伐,为价值投资创造有利环境,为投资者获取回报提供基本保障。建议广大投资者坚守大局观,秉持从容心,建立自己的价值投资理念,寻找有价值的蓝筹股。

DB真人